关于印发《无锡市“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 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6-01-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锡工办发〔2026〕1号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由市总工会印发的《无锡市“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锡工办发〔2023〕46 号)同时废止。
请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项目的推广,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工惠贷”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氛围,主动配合“工惠贷”经办银行开展有关工作,让更多职工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了解工会创业帮扶政策,引导职工理性创业。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无锡市“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实施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总工会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创业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规范实施无锡市“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工作,助力职工创新创业、促进职工稳岗就业,结合无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无锡市“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职工创业者、小微企业、市级产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借款人,由市总工会采取贴息方式,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为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支持职工个人创业或企业经营发展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总工会通过相关工作流程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工惠贷”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个人创业者,是指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的城乡创业者。其中,建档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进城创业农民工、离职创业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为“工惠贷”优先投放对象。
第五条 小微企业,是指在无锡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如国家划型颁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市级产改企业是指无锡市市级产改企业库中的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6月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联合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认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第七条 “工惠贷”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企业或创业项目开办经费、固定资产购置、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审核
第八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个人创业者(以个人作为借款人)应符合:
(一)在无锡市居住和生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不含)之间,且借款人年龄加上授信额度期限后不得超过60周岁;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重大未决诉讼或未履行裁决,无当期逾期征信记录。
(四)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5万元及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原则上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以及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企业(以企业作为借款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
(一)在无锡市有合法经营实体,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稳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经营主体经营正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主体最近3年应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经办银行调查审核、市总工会审核批准、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到期还款后市总工会贴息”的流程办理。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等各个环节,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为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加强对办理网点业务受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到经办银行办理网点填写《无锡市“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项目申请表》(附件1)提交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完成询问、核实、评估等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银行初审意见,定期将《无锡市“工惠贷”贷款发放申请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表、借款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反馈至市职工服务中心;市职工服务中心对创业贷款申请进行复核,及时将复核意见、《无锡市“工惠贷”贷款发放申请汇总表》上报至市总工会审批;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批通过后,市职工服务中心将审核意见反馈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审核同意意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单个个人创业者(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在协议年度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单户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协议年度内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单户市级产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在协议年度内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三条 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还清贷款可以续贷,同一借款人累计贷款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LPR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经营状况、风险分担方式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BP,且最终利率不高于经办银行投标报价利率。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和贴息
第十五条 “工惠贷”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原则上,信用贷款应占经办银行年度授权贷款总额度的50%以上。
第十六条 信用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信用评级,确定授信融资额度,如“工惠贷”借款人为个人,原则上需追加借款人配偶(如有)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为经营实体,原则上需追加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后,市总工会全额贴息。借款人贷款资金出现违规用款情况,被经办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市总工会不予贴息。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费用列入市总工会年度预算。年度贷款贴息实行总额控制,由市总工会年初设定当年“工惠贷”年度贷款贴息总额度,具体经办银行年度贷款贴息总额度由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贷款贴息总额超出年度计划总额,应暂停受理新的贷款申请,经市总工会研究后,再确定年内是否增加贷款贴息总额度、继续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贴息方式。借款人按期结清贷款本息后,由经办银行定期将《无锡市“工惠贷”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贷款利息凭证、贷款结清凭证、借款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市职工服务中心,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报送至市总工会审批,市总工会审批后由市职工服务中心向借款人贴息转账。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贷款期限内,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监测,关注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监测借款人资金用途、不良记录、内部评价变化情况,对贷后监测预警信息进行风险核实,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实地跟踪回访。如发现借款人经营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给予重点关注,督促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经经办银行催收后,仍未结清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经办银行承担。借款人到期未足额还清贷款本息的,市总工会不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工惠贷”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达到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并书面报告市总工会,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市总工会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工惠贷”贷款业务。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负责会同经办银行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工惠贷”政策的组织、宣传和实施工作;负责设定“工惠贷”年度贷款贴息总额度,授权具体经办银行年度贷款贴息总额度;指导市职工服务中心做好贷款审核、贴息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贷款审核、贴息审核及发放等具体事项,建立健全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指导经办银行落实贷款政策要求;加强“工惠贷”的宣传,扩大贷款受益面。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做好“工惠贷”的宣传推广、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建立贷款发放台账;按约定时间及时向市职工服务中心报送贷款申请及贴息申请;做好“工惠贷”贷款的相关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于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总工会报送贷款业务情况分析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要做好宣传,向职工、企业宣传贷款细则,扩大知晓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无锡市“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无锡市“工惠贷”职工创业贷款项目申请表2.无锡市“工惠贷”贷款发放申请汇总表3.无锡市“工惠贷”贴息申请汇总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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