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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9-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锡工办发〔2025〕22号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无锡市市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无锡市市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职工困难帮扶机制,规范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工作,向困难职工提供精准、及时、有效的帮扶服务,解决职工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江苏工会常态化送温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工办〔2025〕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突发性、临时性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职工(含家庭成员),由工会给予应急性、补充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坚持救急救难、适度救助;坚持与政府临时救助制度、工会建档困难职工救助政策配套衔接。

  第四条  临时救助由市、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和基层工会分级负责。

  无锡市总工会负责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经开区和市各局(公司)、直属单位遇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职工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实施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总工会负责本地遇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职工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实施工作。

  基层工会做好本地本单位职工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入户调查、初步审核工作,并将其纳入职工困难动态监测范围。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含家庭成员),包括农民工(长期居住在无锡、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工会对尚未加入工会的劳动者开展临时救助同时,应当加强宣传动员,发展其成为工会会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可以申请职工困难临时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未获得相应赔偿或在获得相应赔偿、保险金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家庭负担依然很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申请上述急难型临时救助的,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得高于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年度自负医药费占全年家庭可支配收入40%以上的。自负医药费是指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和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以及工会开展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计划覆盖的病种。

  (三)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职工家庭,以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单亲职工、农民工家庭,暂未纳入建档帮扶范围,因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上全日制学历教育,产生的必要支出较大,导致家庭陷入临时困难的。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职工家庭,包括但不限于遭遇患职业病或因工(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原则上伤残等级应达到一至四级)以及因公牺牲等情况导致陷入临时困难的。

  第七条  家庭成员、财产和家庭收入的认定范围,参照《江苏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我省在档困难职工帮扶范围的;

  (二)申请人拒绝配合调查,故意隐瞒家庭真实信息、出具虚假证明等,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发生后12个月内未申请临时救助的,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12个月内未申请临时救助的;

  (五)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临时救助的; 

  (六)因违法犯罪或不良行为等原因导致个人或其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市、市(县)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一般按照职工申请,基层工会受理、初审,各区、经开区总工会和市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复核、上报,市总工会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申请受理

  遵循职工自愿原则,通过“自主申请”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进行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的,可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其他人员可向居住地街道工会提出申请。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①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共同生活证明材料(有效居住证或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②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申请日前12个月)和家庭关系证明。

  ③作出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及家庭情况变化主动报告的信用承诺。

  ④证明突发重大疾病、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发生火灾、爆炸的消防机构出具的处置记录(证明、报告);证明溺水、人身伤害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处置记录(证明、报告);职业病鉴定证明;因工(公)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其他因符合临时救助情况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⑤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机构出具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残疾人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支出缴费凭据;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在校学生的,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书、学生证等佐证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各基层工会建立职工困难动态监测、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核实本地区、本单位职工遭遇突然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上学难等特殊情况,并向职工宣传解释救助政策,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帮助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3.建立职工直报机制。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直接向市总工会申请临时救助,市总工会根据职工经常居住地或就业所在地,分配相关区总工会或市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安排基层工会进行核查上报。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

  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对职工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审核通过的向上级工会申报。

  第十二条  审批救助

  各区、经开区总工会和市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对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及时进行复核,签署意见、盖章,附相关材料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提出临时救助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并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收集归档有关申请材料。

  江阴市、宜兴市总工会每年汇总一次本地临时救助情况向市总工会报备。

  第十三条  紧急程序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由职工本人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说明生活陷入临时困境有关情况,并对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由市总工会开通“绿色通道”,先行实施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相关工会应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事由救助1次,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如符合工会困难帮扶标准,应纳入建档帮扶范围或推动纳入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情况的职工,给予5000元临时救助金;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情形的职工,自负医药费占家庭年度总收入40%—10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6000元—12000元救助金;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三)情形的职工,按照建档困难职工的助学金标准发放,助学救助可在金秋助学活动时申请救助,也可平时申请救助;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情形的职工,可视伤害、损失情况给予5000元-8000元临时救助金,因公牺牲的,给予10000元临时救助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上级工会拨付的资金、本级工会预算安排用于送温暖的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

  第十七条  资金的使用规范。

  (一)实名制发放。关爱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款/物/服务)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

  (二)专款专用。符合政府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规定,纳入同级工会预算统一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检查。

  (三)系统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涉及使用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的,应及时录入全国总工会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平台。

  (四)绩效评价。实行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主动发现机制。各级工会要积极主动作为,通过基层工会兜底排查和平台发现等方式,建立职工困难动态监测数据库。健全与人社、民政、医保等相关部门数据比对、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等功能,精准确定有困难、有需求的慰问对象,对于急难对象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温暖。

  第十九条  社会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工会帮扶救助服务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和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临时救助申请档案,内容包括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公示材料以及救助款物发放凭证等,以备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困难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职工困难临时救助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总工会也可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临时救助办法,报市总工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职工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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