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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8-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锡工办发〔2025〕19号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

  《无锡市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3日

  无锡市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在工会核定编制之外,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各市(县)区总工会、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和相关行业工会联合会等使用管理的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配备等级

  第三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原则上定岗在镇(街道)工会、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工会、各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行业工会联合会、相关产业(行业)和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市(县)区、镇(街道)职工服务中心工作。

  第四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好工会各项职责。重点突出三项职责:一是组建基层工会。指导帮助区域内企业和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二是服务职工。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开展技能竞赛和技能培训,服务职工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三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帮助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生命健康安全。

  第五条  市总工会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科学制定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发展规划,定期确定配备计划。原则上按每2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会社会工作者,一个基层工会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  建立健全岗位、等级“双通道”并举的工会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路径,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类岗位,设定“三岗十八级”序列(附件)。

  高级岗位为:镇(街道)总工会副主席、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副主席或其他同级岗位;市、市(县)区级行业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主席或其他同级岗位。中级岗位为:市、市(县)区级行业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副主席或其他同级岗位;镇(街道)级行业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主席或其他同级岗位。其他的为初级岗位。

  “三岗十八级”序列中,初级岗位对应等级为1-16级,中级岗位对应等级为4-17级,高级岗位对应等级为7-18级。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聘录用工作由市总工会牵头抓总,坚持计划管理、科学配置,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实行凡进必考、凡进必审制度。招聘计划和录用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做好备案。

  第八条  招录对象须具备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强;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和心理素质及其他条件。

  (五)4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达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七)与拟报考岗位所在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席、副主席)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其他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的条件,在招聘公告中具体载明。

  第九条  招聘工会社会工作者,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考岗位和名额。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考察与公示。

  (六)岗位试用。

  (七)确定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笔试、面试参照事业单位招聘模式,由市总工会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等相关专业机构,并在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下实施。

  笔试、面试实行百分制。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相加计算。笔试成绩不满60分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成绩不满60分的,视为考试不通过,不计考试总成绩。考生成绩面向社会公示,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核查申请,经市总工会联合相关考务部门核查后认定。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对反映有不符合招录条件和规定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各市(县)区总工会按程序予以录用。

  工会社会工作者由市(县)区总工会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考生储备库制度,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合格,但未被录用的考生按岗位组成储备库。储备库有效期为面试结束后六个月内。

  招考岗位出现轮空、离职、辞退、取消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各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储备库人员进行递补招录,主动放弃或视作放弃录用资格的考生不参加递补。

  有递补录用需求的,由市(县)区总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根据该岗位储备库中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总工会审批后实施。若本岗位储备库递补考生不足时,可由本市(县)区其他岗位储备库总成绩最高的考生中递补录用。岗位轮空的,直接在本市(县)区其他岗位储备库总成绩最高的考生中依次递补录用。

  第四章 培训培养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将工会社会工作者培训列入基层工会干部培训计划。新聘用的工会社会工作者,须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会社会工作者每3年至少参加轮训1次;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每年至少参加集中培训1次。

  第十四条  采取轮岗交流、实践锻炼、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提升工会社会工作者能力水平。因工作或岗位锻炼需要,工会社会工作者挂职到上级工会机关工作的,比例不应超过本级总工会所聘用工会社会工作者总人数的20%,挂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市(县)区总工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挂职手续,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总工会应建立“帮带制”,组织工会机关业务骨干、优秀基层工会主席、优秀工会社会工作者,对新入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帮带,帮助工会社会工作者制定职业发展规划,保障其长期、持续、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鼓励工会社会工作者积极接受继续教育,参加社会工作、法律等专业学历(学位)教育以及与工会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评价)。

  第十七条  市(县)区总工会应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调查研究,听取工会社会工作者诉求,回应并帮助解决问题。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十八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的用工经费主要由市(县)区总工会承担,并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市级相关行业工会联合会聘用的工会社会工作者用工经费由市总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为保障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展,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市总工会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总工会(相关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会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基数,并完善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相关领域社会工作者(党建指导员)的工资水平。

  各市(县)区总工会(相关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会社会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岗位等级制度,按照以岗定等、以人定级、以级定薪的原则,建立相对应的工资体系。首次就业的工会社会工作者一般定岗位等级1级,后续工作年限每满2年晋升1级岗位等级;入职前有工作经历的,以社保缴费年限为准,按每2年1级的原则确定和晋升岗位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经费补贴以绩效奖励的方式,按考核等次发放给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可分半年、年终两次,应当年发放完毕,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总工会(相关聘用单位)应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会社会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逐步提升福利保障水平,不断完善福利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自主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相关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或取得学历(证书)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总工会(相关聘用单位)研究制定。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工会社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总工会(相关聘用单位)应建立工会社会工作者的考核制度,每年或每半年对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考核。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20%。考核结果作为工会社会工作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晋升岗位等级、绩效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应延后1年晋升岗位等级。年度考核连续3年优秀的,可提前晋升1级岗位等级。提前晋升岗位等级应严格控制,同一个人提前晋升岗位等级一般不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因工作需要可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正常轮岗调动,具体办法由市(县)区总工会制定。因特殊情况,个别工会社会工作者需跨市(县)区调岗的,由本人提交申请,市(县)区总工会报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社会工作者,应予以解除用工关系:

  (一)新招录人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因违法、违纪、违规和违反伦理道德,给实际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工会工作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县)区总工会(相关聘用单位)与工会社会工作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工会社会工作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执行)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工关系终止。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总工会(相关聘用单位)应建立工会社会工作者档案,完整记录工会社会工作者基本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工会社会工作者用工关系解除、终止或辞职时,相关单位应在办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总工会备案,并在全省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督查整改。市总工会定期对全市工会社会工作者聘用、培训、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总工会将责令限期整改,并酌情暂停拨付该市(县)区总工会工会社会工作者的补贴:

  (一)不按本办法落实福利待遇、发放上级工会补贴的。

  (二)市(县)区总工会未按照规定与工会社会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市总工会认为不符合拨付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条件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经市总工会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并招录工会社会工作者的。

  2.工会社会工作者被抽调从事与工会无关的工作的。

  3.工会社会工作者定岗、转岗以及上挂锻炼等手续不齐、程序不规范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薪酬体系暂行办法》(锡工发〔2020〕25号)和《无锡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锡工办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工会社会工作者岗位等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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