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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会爱心托管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锡工办发〔2024〕28号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无锡市工会爱心托管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修订并经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无锡市工会爱心托管班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2022年6月20日无锡市总工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4年7月1日无锡市总工会第9次主席办公会第一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安全

  第三章  申报工作与补助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爱心托管班(以下简称“托管班”)的建设管理工作,增强托管班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管班由工会组织主办,可采取工会自办、与其他单位联办、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提供托管服务的工会组织对托管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托管班运行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收取适当成本费用。

  第四条  行业(区域)工会联合会开办的托管班原则上只接收所覆盖用人单位的职工子女,用人单位工会开办的托管班原则上只接收本单位职工子女,采取联合办班形式的工会组织之间需签订权责协议或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

  接收对象原则上为职工处于小学1-6年级阶段的子女,如具备条件且确有必要,可适当接收处于幼儿园年龄段的职工子女。托管班招生时需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明确的招生办法,向双职工家庭、困难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倾斜。

  第五条  无锡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托管班建设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实施步骤、检查评估、奖励表扬等工作,指导各县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有序开展托管班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工会、直属工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年度托管班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上报和实施,以及对托管班的指导、检查评估和评优推荐等。各县区工会、直属工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向无锡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托管班工作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托管班工作计划。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安全

  第七条  托管班应有合适的场地,场地面积应与接收职工子女的数量相匹配。

  托管班场地须保证房屋、消防和监护安全,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设置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并具有安保设施,确保消防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有条件的应安装监控设备。

  主办工会在托管班开班前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开班期间要经常性开展安全巡查,对卫生防疫、用水用电、消防设施、教学安全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无死角。

  第八条  托管班可充分利用已有的职工服务中心、职工之家、职工活动室、职工书屋、女职工康乃馨服务站等工会阵地资源,也可以加强与周边学校、社区等合作,充分用好周边场地资源。使用非自有场地的,应与场地所有权方明晰权责。

  第九条  托管班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和看护。应安排与接收职工子女数量相匹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托管学生服务,原则上每个托管班至少需安排3名工作人员,包括班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及以上。应制定详细工作职责与责任分工。

  鼓励职工志愿者、职工子女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等参与托管服务。加强对参与托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托管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第十条  托管班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登记制度、接送出勤制度、食品餐饮安全制度、清洁维护制度、安全巡查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等,确保托管对象的人身安全和托管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

  提供餐饮服务的托管班应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采用第三方配餐方式的托管班应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订配餐协议。

  第十一条  开办托管班的工会组织应与托管对象监护人签订托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托管班应为托管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托管工作的,承接看护责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工会组织应与其签订权责协议,对其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二条  托管服务内容以看护、兴趣拓展为主,注重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适当开展青少年益智类、体育类等活动,但不得组织学科类的培训和授课,不得以短期夏令营等不符合托管标准和服务的拓展实践活动代替托管服务。

  鼓励各县区工会拓展红色教育基地、历史文化场馆、劳模创新工作室、家庭农场等社会课堂,丰富托管服务内容。

  第三章  申报工作与补助

  第十三条  无锡市总工会定期开展“工娃小家”市级工会爱心托管班、工会爱心托管长效补助申报工作,各级工会组织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申报材料,逐级申报至无锡市总工会。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及以上工会爱心托管班、工会爱心托管长效补助的,应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建设标准,同时托管班开办时间要精准对接职工上下班时间,寒、暑假托管总时间不低于30个工作日或暑假托管时间不低于20个工作日,托管对象平均出勤率在70%以上。

  第十五条  无锡市总工会将结合申报材料,采取材料评审、实地查看、现场汇报等多种形式确定入选和补助名单。在申报基础上,无锡市总工会采取好中选优的方式,确定“工娃小家”市级工会爱心托管班的名单;2023年及以后长期开办工会爱心托管班的行业(区域)工会联合会和用人单位工会,从首次开办托管班的第二年开始可每年向无锡市总工会申请工会爱心托管长效补助。

  无锡市总工会在女职工工作总经费预算额度内,按年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工会爱心托管专项补助。“工娃小家”市级工会爱心托管班专项补助和工会爱心托管长效补助可以同时享受。当年度全市总申请的长效补助金额超过设立的专项资金额度时,各类别长效补助标准按同等比例适度减少。

  “工娃小家”市级工会爱心托管班的专项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2万元/家。工会爱心托管长效补助的参考标准为:

  

申请当年托管人数

  

补助金额(单位:万元)

  

20人以下

  

0.5

  

20

  

1

  

40

  

1.8

  

60

  

2.5

  

80

  

3

  

100人及以上

  

3.5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托管班的开设应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在做好年度收支预算基础上,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托管经费应专款专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无锡市总工会对“工娃小家”市级工会爱心托管班、工会爱心托管长效补助的专项补助经费,报经无锡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或党组会批准后,拨付到各县区工会、直属工会,并逐级下拨至有关工会组织。采取联合办班的工会组织之间,专项补助经费分配方式按约定进行。各县区工会结合实际可对获得“工娃小家”市级工会爱心托管班的工会组织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无锡市总工会对“工娃小家”市级工会爱心托管班、工会爱心托管长效补助的专项经费,以及各级工会配套经费,用于补助工会组织开展与托管服务相关的支出,可用于购买食品、用品、设备、场地租赁、服务、劳务、保险费等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办公费、奖金、津补贴、通讯设备等方面支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补助经费,不得改变用途,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购买托管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不得以直接发放现金或商业预付卡方式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县区工会支持有条件的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可给予一定专项工作经费,经费使用可比照“工娃小家”市级工会爱心托管班等专项补助经费执行。

  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用于托管服务的,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托管服务的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决策等程序。基层工会应合理安排托管服务经费,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使用工会经费,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十九条  无锡市总工会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虚假申报的,取消“工娃小家”市级工会爱心托管班称号,并收回补助资金;发现违规使用经费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各县区工会、直属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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