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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锡工发〔2023〕24号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无锡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总工会

  2023年12月5日

  无锡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竞赛”)组织管理,构建市、市(县)区、企业三级技能竞赛体系,推动竞赛活动广泛深入持续开展,引领全市职工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队伍,根据《江苏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苏劳竞办〔2020〕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及与市有关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职工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提高广大职工的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宗旨,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

  重点从全市支柱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以及紧缺工种、重点工种、基础工种中选择竞赛项目,推动技能竞赛在全区域、全行业、全工种实现全面覆盖。

  第四条  市总工会是统筹和指导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市职工技术协会办公室)负责竞赛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工种进行审核,拟定竞赛年度计划,并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指导检查承办单位的竞赛筹备工作;

  (三)审核竞赛承办单位的组织方案、技术方案等;

  (四)组织指导竞赛宣传工作;

  (五)审核拟表扬获奖选手名单;

  (六)总结竞赛经验,编发信息简报;

  (七)组织竞赛培训等;

  第五条  竞赛实行分级管理。我市竞赛按层次分市一级竞赛、二级竞赛、三级竞赛。统一冠名“无锡工匠·第XX届无锡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市一级竞赛是由市总工会举办或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全市性竞赛,以重要性为原则,适当兼顾到参赛人员分布的行业、规模大小,每年确定安排15项左右,可冠以“无锡市”“全市”等赛事名称。市总工会参与组织的全国性大赛江苏选拔赛、长三角城市工会联合举办的竞赛按照一级竞赛管理。

  市二级竞赛是市总工会指导,由各市(县)区总工会承办或联合区有关部门共同承办的本区域的区域性竞赛,或由局(公司)单位与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通用工种的行业性竞赛,以规范性为原则,突出竞赛职工的参与面,每年确定安排40项左右,可冠以“市县区”“全市XX行业(系统)”等赛事名称。未按时申报,临时联合市总工会举办的省级赛事无锡选拔赛按照二级竞赛管理。  

  市三级竞赛是市总工会指导,由 “465”现代产业集群、“3010”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举办的本单位的企业性竞赛,或由局(公司)单位、行业协会举办的特殊工种的行业性竞赛,以可比性为原则,突出竞赛组织规范性,每年确定安排80项左右,可以企业名称冠名赛事。

  第六条  竞赛实行晋级制度。鼓励各赛事承办单位不断规范赛事组织,提升赛事等级,争创竞赛基地。支持“465”现代产业集群龙头企业、“3010”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骨干带动作用,扩大赛事规模,将三级竞赛升级为二级竞赛;支持二级竞赛承办单位扩大地域、人员覆盖面,将二级竞赛升级为一级竞赛;推荐优秀一级竞赛升级为省级竞赛项目。

  第二章  竞赛申报

  第七条  举办竞赛实行申报制。须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由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局(公司)直属工会向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市职工技术协会办公室)申报当年度竞赛计划和相应材料。具体申报名额按各市(县)区,局(公司)直属单位一级竞赛项目不超过1 个,总数不超过 20个执行;二级竞赛项目各市(县)区不超过 10个,局(公司)、直属单位不超过3个,总数不超过 50个执行;三级竞赛项目各市(县)区、国资委不超过 10个,局(公司)、直属单位不超过5个,总数不超过100个执行。申报竞赛工种时应避免重复,鼓励联合办赛。

  第八条  竞赛申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无锡市第XX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项目申报表》;

  (二)提交竞赛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竞赛时间、竞赛规模、竞赛项目等。

  第九条  申报工种的申报条件和审批要求:

  (一)申报工种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要求,审批时考虑一、二、三产业工种比例,综合确定一级、二级、三级竞赛项目。

  (二)首次申办一级竞赛的,须举办过同工种二级以上竞赛。

  (三)首次申办二级竞赛的,须举办过同工种三级以上竞赛。

  (四)上年度已举办过一级竞赛的工种,不列入当年度一级竞赛项目。

  (五)依据从业人数确定二级竞赛办赛周期。相同工种至少隔年举办;从业人数在 1000 人以下的,3 年内不得重复举办。

  (六)鼓励“465”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3010”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大型制造型企业、行业协会每年规范举办三级竞赛。

  (七)属于新兴工种、世界技能大赛工种的优先审批。

  (八)列入省总工会竞赛工种的优先审批。

  第十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工会组织健全;

  (二)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五)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六)在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赛前培训、练兵比武、赛后交流等活动,发动和带动相当数量的职工参与竞赛。

  第十一条  竞赛项目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调整竞赛方案等内容,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向市总工会申报的竞赛项目,原则上无锡市总工会不参与联合举办,不给予相应表扬。如确有联合举办的需要,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总工会确定后,方可联合举办。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竞赛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联合承办的,应明确各自的职责。需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向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市职工技术协会办公室)提交竞赛组织方案、技术方案等文件并妥善组织竞赛实施。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聘请裁判长;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协调、竞赛命题、评分标准的制定和评分、竞赛表扬奖励等工作。

  第十六条  竞赛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竞赛成绩占比不低于总成绩的 70%。竞赛按总成绩进行排名,总成绩相同,技能操作成绩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七条  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市一级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以上要求实施(特殊新行业、新工种例外);二级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以上要求实施(特殊新行业、新工种例外)。设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竞赛项目与命题;有国家题库的,从国家题库中抽取;没有国家题库的,由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命题,并上报备案。竞赛试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市一级竞赛原则上分预(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决赛原则上由各市(县)区直属单位组队,每个工种至少有30名选手参加。

  二级竞赛原则上有7个以上不相隶属法人单位、30名以上选手参加。

  三级竞赛至少要有30名选手参加。

  市级女职工专场技能竞赛的项目必须具有女性特色或80%以上女职工参与。

  第十九条  参赛选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能力、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采取单位(行业)和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赛选手,鼓励非公企业职工报名参赛。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竞赛工作宣传力度,并注重宣传资料的收集与保存,努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良好社会氛围。新闻通稿须提前报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市职工技术协会办公室)审批并组织宣传。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在比赛结束后一周内上报竞赛结果备案,及时上报竞赛工作总结、拟表扬建议人员名单等材料,闭环做好竞赛总结表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赛事平稳、安全、有序举行。对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的竞赛,不认可竞赛结果,不给予相应表扬,两年内不受理相关单位举办竞赛活动申报。

  第四章  竞赛程序

  第二十三条  竞赛活动一般包括开幕式、竞赛过程、闭幕式、宣传工作等基本工作环节。

  第二十四条  开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幕词、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宣布竞赛规则和要求、相关宣传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包括:赛前教育,工具检验,赛场监考,评判打分,竞赛名次的确认等。

  第二十六条  闭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宣布比赛成绩,向获奖选手颁奖,闭幕词和相关宣传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竞赛的实际情况,举办开幕式或闭幕式。

  第五章  经费、奖励

  第二十八条  竞赛可以采取主承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企业冠名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十九条  竞赛应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竞赛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财务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以竞赛为名乱收费、乱集资、滥拉赞助。

  第三十条  一级竞赛奖励

  (一)比赛项目各竞赛工种第一名选手,经综合考察合格后,按申报程序,由市总工会颁发“无锡市五一劳动奖章”;

  (二)比赛项目各竞赛工种第二、三名,由市总工会颁发“无锡市五一创新能手”;

  (三)往年已获得“无锡市五一劳动奖章”“无锡市五一创新能手”的选手,不予重复颁发。下同。

  第三十一条  二级竞赛奖励。比赛项目各职业工种第一、第二、第三名选手,由市总工会颁发“无锡市五一创新能手”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三级竞赛奖励。比赛项目各竞赛工种第一名选手,经综合考评合格,按申报程序,由市总工会颁发“无锡市五一创新能手”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承办单位也可以根据竞赛经费情况,适当设立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区总工会,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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