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锡工办发〔2023〕 号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无锡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无锡市总工会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无锡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推动全市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管理、使用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努力把全市工会职工书屋建设成为广大职工“岗位学习、岗位成才”的重要园地、职工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新时代工会工作的重要阵地,根据《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20〕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职工书屋建设是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加强新时代产业工人思想政治引领,提升职工思想道德素养的政治任务;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加强职工素质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普及全民阅读,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书屋是全国总工会统一部署,工会组织予以命名并组织开展的公益性职工文化项目,是工会专有的特色工作品牌。主要包括隶属我市的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市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以及由全市各级工会命名的职工书屋(含职工读书角、电子职工书屋、智能职工书柜)。
第四条 职工书屋建设管理坚持“思想引领、服务大局,工会主导、突出特色,统筹协调、融合发展,服务职工、服务基层,激发活力、塑造品牌”总体原则。
职工书屋当前建设重点:
(一)一线职工、农民工聚集的基层企业、工业园区、项目工地等;
(二)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集中的地方、行业,重大项目施工一线单位;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聚集的平台企业(或园区单位)、户外劳动者爱心驿站和产改试点企业(园区);
(四)缺少阅读学习条件、重点帮扶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基础设施较差的地区、产业、行业。
第五条 职工书屋应按照“十有”目标进行建设管理,即建设有场地、管理有制度、使用有计划、阅读有组织、学习有成果、藏书有更新、日常有人管、定期有活动、活动有特色、长期有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总工会设立全市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宣传教育和网络工作部,具体负责市级及以上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市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图书配送等工作。
第七条 全市各级工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工书屋建设领导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职工书屋建设及阅读活动开展,统筹管理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职工书屋资产,并接受上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职工书屋建设工作作为各级工会党组织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与各级工会年度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第三章 建设与评价标准
第九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标准:悬挂统一制式的标牌、使用统一标识,有专用场地、配套书架、桌椅、可上网电脑;藏书(含报刊)量不低于3000册;具有向职工提供数字阅读服务功能,可接入有正式版权的数字阅读平台(如电子职工书屋)不少于1种;由同级工会调配工作人员从事职工书屋的日常管理;有规范的图书借阅及图书室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市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标准: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1000册,其中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技能提升、劳动关系及法律维权、职工文化建设、社科文化等方面的图书不低于藏书量的30%;图书定期更新;具备数字阅读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职工书屋的主要评价指标:资金投入情况、藏书量及图书更新情况、图书结构、图书质量、数字阅读服务功能、职工阅读活动开展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 推荐申报及命名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名额由省总工会分配,市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名额分配计划,提请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议后向下一级工会分配。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根据分配名额做好组织发动和推荐申报工作。市总工会对基层申报单位开展集中评审,择优确定推荐建议名单,经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议后上报省总工会。
第十三条 市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根据全市规划目标和建设重点,有计划逐年推进,由市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和分配名额,提请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议后确定。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根据分配名额,做好组织发动和推荐申报工作。市总工会对基层申报单位开展集中评审,择优确定建议命名名单,经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审议后发文命名。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可参照上述条款开展本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申报命名工作。市(县)区及局(公司)、直属单位以下工会(不包括区本级)自建的职工书屋原则上不再层层开展命名工作。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职工书屋管理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把图书政治关、质量关,坚决杜绝“三俗”内容,切实增强职工书屋正确的方向性和鲜明的思想性。
第十五条 职工书屋须选配正规出版社出版、符合实际需要、高质量的图书和报刊。全国总工会职工书屋定期发布全国工会职工书屋指定重点备选出版物目录,要求各地工会自建职工书屋选用上述目录图书应不低于购置图书总量30%,确保职工书屋图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市总工会每年为上一年度命名的市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配送图书,各示范点在市总工会经招标采购确定的供应商中自行选择并联系,购书清单经市总工会宣传教育和网络工作部审核后再由供应商进行图书配送。
自行选配补充图书的,应保证图书内容、品种及采购来源的规范性和针对性,确保优先选配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技能提升、劳动关系及法律维权、职工文化建设、社科文化等方面的优质图书。
第十六条 “职工书屋”“电子职工书屋”是全国总工会注册商标,具有统一图文标识,不得擅自使用。工会“职工书屋”(含电子职工书屋)示范点应悬挂全总统一图文标识的“职工书屋”标牌。对尚未被上级工会命名为“职工书屋示范点”的,可使用职工书屋名称,但不得悬挂全总统一图文标识的“职工书屋”标牌。
职工书屋应在显著位置公开开放时间;公开并落实职工书屋管理制度、职工书屋借阅制度、管理员岗位制度、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提供并保管职工书屋出版物目录登记本、图书借阅登记本、职工书屋阅读活动登记本、征求意见本。
鼓励有条件的职工书屋借助智能化自助借阅管理系统,实行开放式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书屋要制定年度阅读活动计划,实施鼓励职工阅读及奖励读书成才职工的措施办法,组建阅读社团、兴趣小组等读书组织、阅读推广志愿者队伍,通过常态化开展职工诵读、演讲比赛、读书征文、知识讲座、技能培训、文艺创作、分享交流等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不断增强职工书屋的吸引力。
各级工会应精心培育、宣传塑造职工书屋品牌示范单位、电子职工书屋应用示范点、优秀职工读书组织等,鼓励探索构建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星级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在加强实体书屋建设的同时,统筹建设好电子职工书屋。
电子职工书屋可直接通过江苏工会网站、江苏工会APP、无锡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直接使用省总工会数字阅读平台“职工书苑”;也可通过网站、APP接入由全国总工会统筹建设的专有职工数字阅读系统“全国工会电子职工书屋”,供基层职工会员使用。除全国、省总工会电子职工书屋平台之外,各级工会原则上不再另行投资开发独立的数字阅读平台。
各级工会确需自建数字阅读平台的,须根据《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对提供技术或服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内容把关、版权审查和质量审核,确保数字阅读平台的安全。
各级工会要主动适应工会数字化转型趋势,积极推进工会职工书屋信息化建设、数字化管理。倡导全市各类职工书屋上线工会服务地图,提供实时定位、推荐导航等服务,逐步实现工会服务资源共享、扩大职工书屋的社会效应。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市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书屋建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为职工书屋软硬件建设情况、图书出版物管理情况、日常服务质效情况、职工知晓率满意度评价和社会效应等。
检查一般采取日常自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不定期抽查等检查方式进行。日常自查,市总工会定期发布通知部署,由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负责督促所辖区(行业)各类职工书屋自查工作。专项检查,根据上级要求,聚焦职工书屋建设工作的某个专题,由市总工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督促检查。交叉检查,针对申报的新建市级以上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或已经建成的市级以上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抽调市(县)区级工会力量采取实地考察、现场观摩等互查互评方式,推动新建示范点交叉检查三年内全覆盖。不定期抽查,根据实际需要,对全市面上或某个市(县)区级工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职工书屋开展抽查。
第二十条 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职工书屋,限期责令整改;若因单位注销、合并等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职工书屋示范点”,由职工书屋所属工会向上级申请撤销“职工书屋示范点”称号。
对在职工书屋建设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结束仍未达到标准的,撤销其“职工书屋示范点”或者“职工书屋”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职工书屋给予表扬鼓励。市总工会定期推出一批职工书屋品牌建设成果:优秀职工书屋典型、阅读学习优秀原创作品、阅读学习职工榜样、突出贡献工作者、优秀职工读书组织等。根据每年主题阅读活动开展情况,推出市级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成果,并积极向上级工会推荐。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规定设立相应建设经费用于实体职工书屋建设和数字阅读平台建设。按照工会财务资金管理要求和采购有关规定,加强预决算执行管理,规范图书采购程序,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职工书屋建设资金使用要自觉接受工会财务监督和工会经费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同级党政的重视和支持,把职工书屋建设纳入本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在建设资金、场地、经营许可、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积极争取社会支持,促进各基层单位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等资金加强职工书屋建设,鼓励企业加大职工书屋建设投入,积极推动现有职工书屋产权主体单位增加投入,改善设施装备,更新图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职工书屋人员保障,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职工书屋管理人员业务技能水平,确保职工书屋有人管、善运行、受欢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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