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9-1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锡工发〔2022〕19号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无锡市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总工会
2023年9月11日
无锡市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以下简称站点)建设管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得好、用得好,依据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站点,是指由无锡市总工会、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及有关单位工会出资建设,并经市总工会统一授牌,以环卫工人、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户外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能解决其“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并提供相关服务功能的安康爱心驿站、小蜜蜂驿站、骑手之家等工会服务阵地。
第三条 由其他单位出资建设,被推选认定为全国、省、市最美站点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站点建设与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站点建设方式分共建和自建两种方式。共建指市、市(县)区、镇(街道)总工会与政府、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基金会等)、爱心企事业单位及人士共同建立。自建指由市、市(县)区、镇(街道)总工会自筹资金单独建立(设立)。
第五条 站点建设遵循“六有”标准:
(一)有统一的标识名称。站点应悬挂标识。标识一般为400×580mm(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牌匾,可由铜质、亚克力等适宜材料制作。标识一般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明示,因城市公共管理等原因无法悬挂标识的,应采用水牌、桌牌、贴纸、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展示标识。
标识中应体现工会元素,须使用工会会徽,可由站点名称、图案、编码、星级等元素组成,自建站点统一由市总工会制作标识,落款为无锡市总工会。已有标识的各类站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采取更新或加挂等方式逐步规范统一。共建站点应实现标识互挂互认。
(二)有合理的站点布局。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站点。建设前应对建设地点、辐射范围、覆盖人群等进行考察评估。站点密度应考虑城市道路情况和户外劳动者工作区域,满足“15分钟服务圈”的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流动站点。
(三)有健全的服务设施。站点应有相对固定运行面积,配备基础设施,包含但不限于:饮水设备、微波炉、桌椅、电风扇(空调)、医药箱、多功能电源插座等,应正常通水通电。
有条件的站点可增配备厕所、冰箱、储物柜、维修工具箱、电视机、无线网络(WIFI)、工会报刊书籍、医用口罩、雨伞、充电充气工具等。
(四)有完善的服务功能。站点应提供能解决户外劳动者“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的相关服务功能。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拓展站点服务功能,将站点打造成改善户外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平台、宣传和教育户外劳动者的阵地、树立工会形象彰显工会作为的窗口、全社会奉献爱心传递正能量的纽带和桥梁。
(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应制定日常管理规定、服务流程、安全须知等规章制度,并在站点内明示。应外部在显著位置标示包括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管理人员姓名、电话等信息内容。
(六)有线上地图可查。对自建符合标注地图条件的站点,市总工会应及早将站点的位置信息标注到全国站点电子地图上。
共建站点,由市总工会协调共建单位将站点信息标注到全国站点电子地图上。
全市运行中的站点,其具体位置、外观图片、服务内容等信息应及时上传,以便于户外劳动者通过手机等设备进行查找。
第六条 站点建设、运维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工会专项奖补资金、地方工会经费、地方财政资金、共建单位资金、公益组织慈善资金、社会及个人捐赠等。各级工会可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服务站点资金,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争取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等合法捐赠。
市总工会依据全市站点建设规划,下达站点年度建设任务(包括提升改造),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奖补资金,用于当年全市自建站点的补助、及获评全国、省、市最美站点的奖励等。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根据市总工会下达的建设任务和当地已有站点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辖区所属站点的运维和管理,年度自建站点的补助及获评全国、省、市最美站点的配套奖励等。
自建站点的奖补资金,按照市,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1:1进行配套,获评全国、省、市最美站点的,按照上级奖励额度同比进行配套奖励。奖补和配套资金由市,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分级管理使用,统筹用于推进所属站点工作,包括但不限用于站点建设、运营、管理和相关工作宣传、监督、考核、评估等方面,但不得用于与站点建设无关的工作。
相关资金经费使用情况要主动接受工会内部和相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章 站点管理和运维
第七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站点建设统筹规划、项目申报、审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定期对全市站点建设综合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负责本地区站点建设、运维、管理、服务等工作,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卫生防疫等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站点工作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工会纪检部门监督。 第八条 站点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管理。一星、二星、三星级站点,由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及共建单位认定,四星、五星级站点由市总工会认定。
一星站点:内部设施能够满足户外劳动者饮水、就餐、休息等部分基本需求。微站点一般为一星站点。
二星站点: 一般实际使用面积大于5㎡(服务区域面积)、可容纳人数大于5人,内部设施能够满足户外劳动者饮水、就餐、休息等基本需求,具备充电、储物等服务功能。
三星站点:在二星站点功能基础上,一般实际使用面积大于15㎡(服务区域面积)、可容纳人数大于10人,具备阅读、上网、收听收看等拓展功能。拟推荐为市级最美站点的,一般应为三星以上。
四星站点:为综合类服务站点,在三星站点功能基础上,具备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公益活动等功能。拟推荐为省级最美站点,一般应为四星以上。
五星站点:在四星站点功能基础上,能延伸拓展较多特色服务功能,具有一定影响力。拟推荐为全国级最美站点,应为五星以上。
有条件的三星以上站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如厕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站点配置AED(自动体外除颤器),五星服务站点应配置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站点分级时应综合考虑站点地理位置、服务成效、覆盖服务人数、提供服务人次、服务体验等因素,鼓励服务人次多、作用发挥好、受户外劳动者欢迎的站点可以认定为更高星级。
站点星级应在标识上体现,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第九条 报备、审核、变更、撤销和退出。站点工作实施全流程报备,经审核后运行,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因故撤销和退出应履行相应手续。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设立站点应填写《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备案表》(见附件)。该表格一式三份,一份填报单位自行存档,一份报市总工会,并由市总工会按相关标准对站点进行审核验收,一份随市总工会汇总的审核验收结果报省总工会备案。
站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再次填报《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备案表》,经市总工会审核,并即时修改在地图上的相关信息,修改情况同时报省总工会备案。
站点因故撤销或退出,应向市总工会申请,经市总工会同意后撤销或退出,并即时进行相关信息在电子地图上的撤销,撤销或退出情况同时报省总工会备案。站点标识(牌匾)由市总工会收回。
站点地址信息异地变更的,按照原服务站点撤销和在新址新建两个步骤处理。因城市公共管理等原因,在原址变更地址信息的,应即时进行相关信息在地图上的修改,修改情况报市总工会备案。
各级工会应细化站点报备、审核、变更、撤销和退出等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时效,确保落实到位。
全市性共建站点共建单位应健全完善本系统服务站点报备、审核、变更、撤销和退出等工作流程,站点新建、变更、撤销、退出应及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条 评价考核机制。市总工会,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应建立站点工作评价机制,应建立站点红黄牌警告退出机制。市总工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督查或互查,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每半年可采取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网上评价、暗访等方式,对站点建设运行管理进行评价。评价优秀的,作为最美站点推树的基本依据;对发现问题通知站点所属工会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给予黄牌警告,问题特别严重或连续两次得到黄牌的给予红牌,撤销该站点并收回标识(牌匾)。检查评价情况同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定期进行最美站点推树工作,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站点的改扩建、软硬件升级和日常运维等。
第十二条 站点实行编码管理,编码由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为省级行政区划排序编号,第3—6位为当地电话区号 (电话区号为三位的,在区号前补0),第7—11位为当地服务站点序号,1站1码。编码应保持连续,并及时更新。退出或撤销的服务站点保留编码,花名册应包括退出或撤销的服务站点编码,共建单位可在系统内单独赋码进行统计、管理。
市总工会负责本地区站点的统一编码管理工作。每年新建站点(包括提升改造站点)经验收符合标准,按全市编码授牌挂牌。
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选树的最美站点,按上级工会要求授牌挂牌。
第十三条 自建站点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确定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复函》(工财函〔2016〕12号)精神,确定固定资产范围,明确产权关系,落实具体管理单位和人员,建立健全站点有关购置、验收、配发、移交、调拨、核销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站点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自觉接受工会审计与监督。
共建站点由工会组织投入的基础建设、改造扩建、服务设施等项目,由工会组织牵头组织实施,明确产权关系,确定固定资产范围,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每年对固定资产开展检查验收。共建单位设立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做好验收、移交、核销等固定资产登记统计相关工作,确保站点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接受同级和上级工会指导,涉及工会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使用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工会审计和纪检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站点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监督。共建站点一般由共建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各级工会对所属站点的运行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工会购买服务、服务对象自主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补贴标准和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站点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工作自查,重点检查站点卫生管理、日常消耗品补充、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以及户外劳动者服务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做好登记。
站点开放、关闭时间应充分考虑户外劳动者群体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的差异性,既要统筹规划,也要灵活兼顾,满足不同需求。
第十五条 站点应设置1名管理人员为站长,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可由建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或管理人员兼任。站长要做好站点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设施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保持良好室内外卫生环境,对服务设施损耗及时维修和补充,做好登记统计工作,按要求每月组织工作自查并做好工作整改。
各市(县)区、经开区总工会应选派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或志愿者,负责自建站点日常服务和清洁卫生工作,保障站点规范、安全、有序运行。有条件的工会组织可根据站点分布情况和日常管理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专职管理人员。
鼓励站点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进行人员管理模式的探索创新。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无人值守的站点。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以多种形式加强站点宣传,积极与主流媒体、新媒体互联互通,扩大站点知晓度。通过公益广告、宣传片、短视频征集等多种形式,培植站点品牌IP,在潜移默化中传播正能量,营造关心关爱户外劳动者的社会氛围。
围绕户外劳动者需求,运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协调包括各类社会基金会和平台头部企业等在内的多方力量参与站点建设,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可依托有条件的站点,结合工会实际工作,开展送温暖、送清凉、送岗位、送技能、送健康、送文化、送帮扶、送爱心、送入会服务、送法律维权等普惠性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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