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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19〕20号

时间:2020-10-2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精神,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代江苏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28号)要求,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的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

  (一)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保障。对为国家和省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全面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保障和提高待遇水平。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江苏技能大奖荣誉人员;获得江苏省劳动模范荣誉的技师、高级技师;获得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全省每年遴选并向社会公布一次高技能领军人才名录。各地要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综合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等服务,协调落实工资福利、补贴、公共服务、评先评优等相关待遇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加快建立上下贯通、数据共享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保障统一平台,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信息共享机制。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建立定点联系、定期座谈、走访慰问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定期举办高技能领军人才党校研修班,提升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理论水平。积极推荐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选配一定数量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学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适度提高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选获得者中高技能人才比例。定期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国情、省情研修考察,面向社会进行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设立技术技能总监或相应职位。适当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完善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在国有企业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支持国有企业开展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试点。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建立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制度,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成效突出的可优先参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对参与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制定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内部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高技能领军人才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高技能领军人才工作实绩挂钩。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在职工素质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生产工艺革新等方面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按规定破格晋升技术等级。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待遇。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与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待遇政策,在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省内就医就诊和体检安排等方面,按照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待遇标准予以落实。在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入(转)学方面,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学校(幼儿园)提供便利。各地可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开通高技能领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实行零门槛落户。对高技能领军人才提出的合理需求,视情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协调。国有企业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专项成本经审核确认后视同实现利润,计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对他们的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实行“一对一”精准就业帮扶,按规定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

  (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全国创新争先奖等奖项的推荐名额。鼓励省、设区市科协所属学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成为个人会员。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江苏省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等奖项评选及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着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人才库、专家库,发挥其在专业领域的技能特长,为人才发展规划制定、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多渠道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家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海内外交流活动,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大力宣传高技能领军人才辛勤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做法,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推广绝招、绝技、绝活,制作教育纪录片,树立宣传典型。

  三、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一)完善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分配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指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完善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资分配制度时,应充分征求技术工人的意见。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施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体现技术水平价值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

  (二)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省建有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达95%以上,推动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适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高温津贴等劳动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信息服务。

  (三)健全企业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各级各类综合和专项奖励有机互补的技术工人奖励制度。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推行职工技术创新专项集体合同,建立技术创新参与分配机制。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四、大力提升劳动者素质,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一)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自主可控的“465”现代产业集群建设需要,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根据劳动者不同阶段的特点,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支持技术工人参加学历教育、培训进修、技能大赛、技术和创新交流活动。发挥工会支持、监督和共青团动员、组织作用,推动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将其中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按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改进补贴方式。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推广“互联网+”等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与线下实训相结合的培训服务。

  (二)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加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技师培训项目,每年组织10个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推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企业首席技师可参照享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待遇。构建覆盖重点行业、特色行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江苏大工匠工作室、江苏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年创新工作室网络。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工作室专项经费,支持高技能人才“师带徒”。加大产业技能大师培育力度,每年培养一批掌握关键技术的产业技能大师和历史经典工艺传承技能大师。

  (三)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积极发展职工培训和学历继续教育,建立培训成果学分认证制度,完善学分积累、转换和激励制度。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产教融合。完善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方式,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实施技能统一考核,逐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与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接轨。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共同开发教学资源和培训项目。统筹规范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发省级管理服务平台,研制推广学徒制工作规范和教学标准。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比例。报名参加对口单招考试的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选手、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选手,可免试进入省内具有对口单招任务的高职院校就读相关专业。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等政策,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取得突出成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将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给予一定奖励。加强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完善“双师型”“一体化”教师认定标准和办法。省每年选派一批职业院校骨干教师赴海外培训和研修。

  五、完善评价激励机制,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一)改进技术工人评价方式。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构建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相互衔接的多元评价体系。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改进评价方法,加大对技术工人创新能力、现场解决问题能力和业绩贡献的评价比重。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直接认定试点,技能高超、贡献突出的优秀技能人才,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鼓励企业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引导企业建立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学会、龙头企业作用,支持其牵头制定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有序推进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社会人才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二)加强劳动和技能竞赛工作。完善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区域性、行业性竞赛为主体,省内竞赛、全国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可申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举办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省十大重点工程劳动竞赛活动。健全劳动和技能竞赛扩面机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学会作用,推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有效参与。推行多元办赛、开放办赛模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以冠名赞助等形式参与竞赛工作。实施“青苗行动”计划,对接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从企业优秀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以及职业院校在校生中,选拔一批具有年龄梯队层次的青少年选手组成“青苗”班,同步培养世界技能大赛种子选手和行业领军人才。

  (三)完善平等享受待遇政策。加快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可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鼓励企业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建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四)保障休息休假权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维护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单位要按规定落实未休假工资报酬。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将用人单位遵守休假规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分类监管。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

  (五)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鼓励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技术工人褒扬活动。围绕世界技能大赛、“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江苏技能大奖,开展集中报道和系列报道。组织江苏工匠、劳动模范、产业技能大师、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优秀技术工人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扩大技术工人队伍的影响力。鼓励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持续推动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资、税务、知识产权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发挥各部门、单位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技术工人待遇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查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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