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总工会关于探索施行企业职代会“五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03-20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总工会 字号:[ 大 中 小 ]
锡工发〔2019〕12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江苏省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以及无锡市工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精神,健全以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以下均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提升我市企业职代会质效,推广注重劳资互谅、共谋发展的“建设型”职代会,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企业职代会审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五项制度”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分类指导,发掘典型、总结经验,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附件:
1.职代会审议制度;
2.职代会评议制度;
3.职代会提案制度;
4.职代会监督建议制度;
5.职代会闭会履职制度。
无锡市总工会
2019年3月18日
附件1
职代会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明晰不同类型企业召开职代会时审议事项和审议方式,督促企业履行职代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代会审议制度包括审议讨论、审议通过和听取工作报告。
审议讨论是指向职代会报告,在职代会上进行讨论,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代会审议。
审议通过是指对审议事项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时予以通过。
听取工作报告是指在职代会上职工代表听取企业有关职工事项的报告。
第三条 以下事项应召开职代会审议讨论:
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代会审议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以下事项应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第五条 职代会可以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代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职代会可以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
第八条 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第九条 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代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2
职代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民主管理意识,强化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调动职工代表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代表职工有序参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代会评议制度通常包括民主评议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三项内容。
第三条 评议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职代会充分履行职能、有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职代会民主评议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在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进行,非公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评议活动。评议前应通知被评议对象准备述职报告,同时印制和准备《评议表》由职工代表填写。职工代表可对评议对象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并接受职工代表评议。评议方式可按照无锡市总工会《关于推进全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锡工发〔2018〕26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职工代表在接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前应进行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括提出提案情况、职代会期间行使民主权利的情况、闭会期间宣传职代会精神、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参与民主管理活动、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加强自身学习,提升当好职工代表能力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民主评议一般在职代会会议期间进行,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进行。
第八条 民主评议应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可设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民主测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党组织。
第十条 职代会对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职代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民主评议结果可作为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依据。
第十二条 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结果应作为撤换职工代表和评选优秀职工代表的依据。
附件3
职代会提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推动企事业单位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职工代表提案制度。
第二条 企业召开职代会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整理、审查、立案、交办工作。
第三条 提案内容应属于本单位解决的问题,并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案重点应围绕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收入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
第四条 本单位工会应在职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职工代表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提案表。提案表由本单位工会收集后,转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办理。
第五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案据、建议、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等事项。
第六条 提案由一名或若干名职工代表联合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组)提出。
第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应对所有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案应予以立案研究落实。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提案,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本单位党政工共同决定是否作为议题,提请大会审议。对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的意见和建议,可将提案退给提案人,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撤回或者重提。
第八条 对审查通过的提案应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入册,并通过本单位党政工协商,落实承办部门。对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提案,要明确主办或牵头部门。
第九条 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研究解决方案,填写答复处理意见,自接到承办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和工会。提案人可随时向提案承办部门查询提案落实情况,现场了解落实进度,并向工会和承办部门提出关于落实提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单位工会应不定期通过电话、会议、实地走访等形式,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向提案人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提案落实情况应列入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内容,进行重点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提案处理完毕,将提案原件反馈给提案人,由提案人签署意见,交工会存档。工会应对整个提案处理情况整理汇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行政和工会可对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维护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提案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4
职代会监督建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把法律法规授予职代会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代会监督建议制度包括提出意见、建议和对有关事项审查监督两项内容。
第三条 职代会可以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代会代表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职代会可以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的基础上,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职代会向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应以一定形式予以反馈。
第六条 职代会可以对以下内容予以审查监督:
(一)职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的情况;
(五)企业自愿接受职代会监督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企业行政会同工会委员会共同对第六条审查监督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应将审查监督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同级党组织和企业行政,并在本次或下次职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九条 职代会监督建议工作应建立工作档案。
附件5
职代会闭会履职制度
第一条 为了畅通职工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推进职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履行,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的质效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代会闭会履职制度是指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一系列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闭会履职制度主要包括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评议评估、职工代表巡视、职工代表联席会议等工作。
第四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日常工作问题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公示该决定。
第五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以各代表团(组)为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工会及时汇总结果,并向职工公示。
第六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巡视工作。巡视人员一般由职代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 巡视应围绕促进改革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开展,主要包括职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劳动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情况、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可组织工会委员会委员、职代会主席团成员、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组长、职工代表等人员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研究民主管理的具体问题。职代会联席会议可邀请党政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联席会议应在工会委员会和企业行政会充分协商会议议题和议程并报同级党组织后,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召开民主恳谈会,就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职工劳动权益等事项与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对话,通过广纳群言凝聚企业发展共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的事项,职代会闭会期间不得以工会委员会、职代会联席会议等会议形式代替职代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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