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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总工会工作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2-27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总工会       字号:[ ]

锡工发〔2019〕8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经研究,现将《无锡市总工会工作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总工会 

  2019年2月26日

无锡市总工会工作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工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市总工会决定聘请相关人员作为工作顾问,为全市工会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就工作顾问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顾问一般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离任的市总工会原主要领导;

  (二)在市总工会退休的原领导班子成员;

  (三)离任和现任的市人大、政协有关领导;

  (四)劳动模范。

  聘请顾问时,一要考虑拟聘请人选的主观愿望;二要考虑拟聘请人选的身体健康条件;三要兼顾拟聘请人选有无时间精力。

  第三条  工作顾问名单由市总工会组织部会同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主席办公会审定后,以市总工会名义聘任。工作顾问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四条  市总工会组织部具体负责工作顾问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工作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市总工会制定出台重要政策的研究论证,提供相关信息和决策建议;

  (二)参与工会工作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

  (三)对工会工作发展规划的编制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工会重点工作项目的推进和取得成效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  视工作需要,市总工会可邀请工作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调查研究,查阅与履职工作相关的市总工会文件、资料。

  第七条 市总工会建立工作顾问定期活动制度,除因工作需要参加的市总工会会议、调研等活动外,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顾问会议。

  第八条 工作顾问在履职期间需要市总工会机关部室或全市各级工会组织配合的,有关部室、单位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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