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

时间:2009-8-1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袁祝

  (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其本人生育或流产前十二个月社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生育或流产按规定享受产假的时间确定。即:顺产三个月;难产三个半月;多胞胎,每多一个在顺产或难产基础上增加半个月;属晚育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三个月;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一个半月;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一个月。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我市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我市生育保险实施初期,生育医疗费暂实行定额包干、节余留存、超支不补的办法与企业结算。企业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3000元。

  (3)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执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中按规定部分自付的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其标准由市、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一次。一次性营养补助费: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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