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工会会计制度》之比较

时间:2010-2-21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蔡军整理

  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共同修订的新《工会会计制度》已于2009年5月31日由财政部正式颁布,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新制度适应了国家会计理论不断发展和日臻完善的趋势,适应了工会财务改革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既保持了旧制度要素清晰、核算简洁、内容直观、便于操作、服务基层的特点,又有了多方面的创新和发展。概括起来新旧制度相比有十大不同点:

  一、会计制度等级不同

  新制度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是针对中国工会的实际,专为工会量身定做的会计制度。也是第一次将工会会计制度纳入国家会计制度体系,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极大地提高了工会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公信度。根据国家会计体系构成的规定,在会计制度之下,按照行业特点,经过审批可以下设专业核算办法,这也为今后完善和细化工会会计体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二、核算基础不同

  新制度将旧制度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改为“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其特点是预算收支总体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于涉及不同使用责任和权益归属的经费,原则上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把经费管理、使用责任进行了科学划分,把凡不属于本级的经费,列入应付款项,实现了权责清晰,突出了各级工会的权益和责任。

  三、预算管理范围不同

  新制度体现了工会的大财务观,即“大收入”和“大支出”的理念,将政府财政性资金、企业行政资金和工会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实现了全面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和工会经费的支出均在支出中反映,同时也符合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单独向财政报预、决算的要求。

  四、突出维权工作的力度不同

  新制度体现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重点突出了维权方面的开支,细分为对职工维权和对工会干部维权两个方面,从而使维权工作在会计制度上有了保证,在核算上有了可操作性,便于各级工会掌握维权工作在总支出中所占比例。如在维护职工权益上,新增设了“维权支出”科目,包括了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其他维权支出。在维护工会干部权益上,新增设了“权益保障金”这一专用基金,并规定在“维权支出”中提取。

  五、财政性资金核算办法不同

  新制度将政府补助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体现了与国家财政支付改革接轨,改变了原财政资金在工会的流向路径。新补充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增加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核算的相关内容,保证了财政性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预、决算管理。

  六、基建工程项目核算方法不同

  新制度对工程项目的核算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按工程进度预付的工程款,列入当年的资本性支出;工程竣工后,通过工程审计决算,再退回多余的工程款或追加工程所欠尾款,这样既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款在各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又完整地反映了工程项目的全部支出过程。

  七、上下级工会之间经费关系不同

  新制度对工会经费拨缴、上缴、补助、转拨进行了归集,更好地体现了上下级工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突出了各级工会应享有的权利和责任。由于突出了权责发生制,新制度把“上解经费支出”科目撤销,上解经费不再作为支出处理,在各级工会之间形成了工会经费分配的债权债务关系。新制度把补助经费、转拨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部归集到新增加的应收(付)上(下)级经费等4个科目中,各级工会的权益一目了然。

  八、会计科目使用限制不同

  为保持统一性,新制度规定各级工会共用一套会计科目,不再区分基层工会和县以上工会,但不需用的科目可不使用。一级科目可自主选择使用,但不得更改名称,根据需要可自行设置明细科目。对基层某些特殊的支出由全总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去规范,新制度不再作具体规定。

  九、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内容不同

  新制度适应了近年来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业务活动内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会计科目的设置与核算内容较旧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如收入以资金渠道来确定;支出以资金项目为准,不以开支内容为准等。

  十、会计报表不同

  新制度建立了新的报表体系:由《资产负债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和《收入支出表》、《经费收缴情况表》组成,不再分基层工会和县以上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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