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死亡能享受什么待遇

时间:2009-11-5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袁祝

  问:我的一个朋友是本市一家企业的职工,今年9月因病去逝。请问他死亡后能享受什么待遇?

  ――本市某企业一职工

  答: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都能享受相关待遇。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锡劳社险〔2009〕28号)规定:

  1.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按省公布标准执行,即: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各调整为6000元(原为5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为1800元。

  2.江阴市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各调整为51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调整为1600元。

  3.宜兴市参保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各调整为46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调整为1400元。

  4.市区企业保养人员、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2008年4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享受生活费待遇的街道福利企业二类、三类残疾人员,以及2003年6月底前已按原郊区规定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原小集体人员、原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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