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下,请依法给劳动者一片阴凉

时间:2009-8-27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汪振鹏 崔爱华 单鹏凌

  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

  问:目前正值高温季节,政府对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有没有标准,如何发放?

  答:2007年7月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对企业在岗职工夏季(6月-9月)防暑降温费标准作出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高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首次准予税前扣除。

  据介绍,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但必须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上。

  时下正值炎炎夏日,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理念的体现。

  一要把握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第45条至47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应急措施后撤离。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劳动保护措施。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第4条第一项就要求,用人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

  三要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工作环境。《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工作场所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等职业卫生要求。《通知》第4条第三项进一步要求,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要认真落实《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四要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规定,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39条规定,单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工会法》第22条明确规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应要求其予以改正,拒不改正可请求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五要调整作息时间或停工休息 《通知》第4条要求,高温天气要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要调整危险人员岗位。《劳动法》第54条规定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通知》要求,对高温作业者要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及其他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员工,要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

  七要加强特殊人群保护。 《通知》第4条第五项还要求,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及《高温作业分级》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八要发放高温保健费。《通知》第4条第六项要求,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工资。第七项还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九要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通知》第5条第四项明确,在高温、高湿场所工作原因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技术支持:无锡泰得利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