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三级”网络

实施“三调一体”工会调解新举措

时间:2009-8-27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宜兴市总工会

  宜兴市现有职工近30万人,其中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近几年来,我市各类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年均增幅达80%。为扼制当前劳资纠纷快速上升的势头,充分履行工会调处劳动争议矛盾职能,宜兴市总工会在市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及时分析劳资关系的新情况和新趋势,从创建新机制入手,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争议调处的组织优势,有效化解劳资矛盾纠纷,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适应形势,创建“三级”工会调解组织网络

  由于我市非公企业规模小,大多数企业仍处于原始积累阶段。一方面,企业工会干部受制于业主,较难独立承担劳动争议的调解任务,特别是集体争议,兼职的工会干部调解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针对这种实际,宜兴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而且在工作中必须体现工会在调解中的主体作用,整合工会调解资源,形成合力,发挥工会组织优势,以解决日益凸现的劳资纠纷,促进和谐企业创建。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根据企业规模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职工百人以下的,由一名兼职工会干部任劳动争议调解员;企业职工在百人以上的,通过职代会,选举组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进城务工人员达50人以上的企业,成立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委员会,专门协调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其劳动争议。在完善组织网络过程中,一些外资企业还进行了组织形态的创新。日本独资宜兴封头制造有限公司工会,成立了《员工奖惩监督委员会》,奖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日方总经理在给予员工奖惩的过程中实施监督,一旦发生争议就由奖惩监督委员会施行调解职能。

  第二、建立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在村和社区通过集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由村(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村(社区)所属企业的职工代表和行政方代表组成,村(社区)联合工会主席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三、健全镇(园)系统和直属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镇(园)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三方协商会议产生同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企业职工代表、镇(园)工会代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代表组成,也可聘请镇(园)司法所和经贸服务中心、镇妇联的工作人员参与,镇(园)工会主席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整合资源,实施工会调解运作新举措

  为做到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取得实效,宜兴市总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的实践中,实施了“三调一体”的工会调解运作新举措,建立集工会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为一体的市劳动争议中心调解庭,同时建立了委托(法院委托和仲裁委托)受理、调查、庭调、结案、履行、终结等程序性运作制度。工会中心调解庭组建以来,已受理法院委托的劳动争议案37起,仲裁委委托案79起,会办集体争议案263起,综合办结率95%以上,从受理至庭调结束,平均结案时间为10天,庭调履约率100%,终结涉案金额600多万元。

  “三合一”的调解形态,创建了法院审判,劳动仲裁、工会调解重大劳动争议的“绿色通道”。体现出“四性”特点,一是“快捷性”把大量的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浓缩化、简易化、平民化,使工会组织在主持调解中切实维权,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特别是当庭择写的调解书由法院认可盖章,任何一方违反调解书责任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解决了弱势职工连续诉求的后顾之忧。二是“及时性”,法院民庭和仲裁庭在收到职工申诉立案后的第一时间内把案件委托工会调解庭,工会中心调解庭可立即委托事发地工会组织调查或初调,一般在2到3天内可组织庭调,判明情况,引导双方提出合理合法的调解意见,使矛盾纠纷缓解和消失。三是“服务性”重点是为诉求职工服务。调解庭的所有程序性工作如复印证据、采集证言证据等均实行全免费。对于一些特困职工、残疾职工我们还安排事发地工会免费接送,四是“联动性”发挥市、镇、村、企四级工会联动。调解一件争议案特别是集体争议案,四级工会联动,层层发动,联动调解是工会中心庭调解劳动争议“快、省、忧”的最新办案形式。

  三、切实维权,实现和谐劳资关系新目标

  近两年,在全市建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工作进程中,我们配套出台了四项新措施,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及建设和谐企业服务。

  一是实行“非公企业劳动者权益公开制度”。该制度明文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所有事项必须公开,并对责任人、权益公开主要载体及实施与监督者作了明确,为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营造了氛围。

  二是建立“集群职工代表在集群职代会闭会期间实行巡视制度”。该制度规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对所在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情况进行视察监督。和桥镇北庄村在每年召开的集群职代会会议上,还对本村职工代表巡视调处工作做出报告,对全村17家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相关决议。职工代表巡视制度扩大了调解中心的工作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调处中心的工作压力。

  三是建立“区域调解和首席调解员制度”。该制度对区域劳调组织的调解范围、工作职责、成员组成及首席调解员产生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同级集群职代会选举产生,这不仅是对集群职代会的完善,同时也将工会调处劳动争议纳入了制度化轨道,比较适应我市非公企业的特点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比较明显的覆盖性与适应性。而首席劳动争议调解员制度则能较好地使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的格局之中,对企业工会劳调员无力调解的劳动关系矛盾及区域性群体劳动关系矛盾可由首席调解员出面解决,同时也实现了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仲裁的结合。如在镇(园)调解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调解而要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由工会首席调解员受理签发争议案件,使案件顺利纳入仲裁和法院受理的法定程序。

  我市万石镇南漕村在召开首届集群职代会期间选举成立了村劳调委组织并确定村联合工会副主席为工会首席调解员后,第二天就有3批12名外来务工人员,要求调解劳动合同纠纷,接受申诉的当天,该村即由首席调解员主持调解,并签发了调解书,较为圆满地处理了3起纠纷。

  四是实施“调裁诉”对接工作制度。为适应经济形势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审判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使劳动争议调解贯穿调裁诉全过程,及时、公正、高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经宜兴市总工会劳动争议中心调解庭、宜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庭、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协商研究,于2009年初建立了宜兴市劳动争议“调诉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裁诉对接”联席会议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逢单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参加对象为工会兼职仲裁员、法院特邀调解员、专职劳动仲裁员和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员及相关科室的部门负责人。“调裁诉对接”联席会议在研讨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时,可由具体承办案件的一方以《建议书》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示存在的违法行为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减少类似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案件,经联席会议成员协商研究,可以通过“会议纪要”或“简报”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并向当地政府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通报,以减少和避免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发生,做到处理一案,警示一方。

  发挥工会调解组织优势,实施“三调一体”模式和建立劳调工作四项机制,是宜兴市工会在新的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一个尝试,在我市工会维权体系的建设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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