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高温费涉嫌违法

时间: 2013-08-03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许雪松

  法律链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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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

  夏季来临,酷暑难当,许多劳动者顶着高温辛勤工作。过去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费,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与往年不同的是,高温津贴已正式纳入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违法行为。这就意味着,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的向单位索要高温费了。

  维权提醒

  江苏锡城所律师许雪松提醒,江苏省从6月起开始发放高温津贴,今年仍按去年的标准发,全年按4个月计发,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除了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今年起,用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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