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主张加班工资“睡班”时间可折算

时间: 2013-06-02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编辑部

  孙某应聘到一家医院做门卫已有5个年头了。双方每年都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担任门卫一职,工作地点设在门卫室,分为工作区和生活区,工作时间要求24小时在岗,工作事项包括看守大门维护进出车辆秩序、收发邮件报刊、接听处置门卫室电话等。

  不过,双方没有约定工时制。2010年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孙某在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工作,医院作固定经济补偿450元/月。2012年3月4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孙某要求该医院支付加班工资3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支持其加班工资4万余元。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设置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岗位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易与用人单位在加班工资数额等方面发生争议并索赔。像门卫这类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时制的特点,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不一致,劳动者长时间处于待岗状态且有休息场所,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欠缺。对于此类情况,可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折算。用人单位为避免此类纠纷,应在招用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前先向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在与劳动者签合同时告知对方,对工资报酬组成部分作出明确约定。(摘自《无锡日报》

本篇文章共有 1 页 当前为第 1

技术支持:无锡泰得利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