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被协商”的微思考

时间: 2013-06-02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荣 骏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一种由“少数人”协商,“多数人”不知情、没参与的现象,被企业职工戏称为“被协商”。由于缺少职工群众的直接参与,一些企业为完成任务,就由工会主席单独出面,与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大多是有协议、无协商的“形式合同”。

  初级阶段的必经之路。“被协商”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和必经之路。在自上而下用行政手段强力推进“两个普遍”的总体要求下,各级工会层层下指标,而且年年增指标,不管条件成熟与否,只要建会就要建制,而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并非所有企业都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被协商”现象也就应运而生了。对企业来说,目前只能追求的是“有”,而不是“像”,更不求“是”。从这个角度看,“被协商”现象的出现有它的客观合理性,我们不能过多求全责备,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总会有一个过程,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成熟市场经济的一项制度就更不例外。何况在现阶段“有”总比“无”好,只有先“有”了,才会慢慢让它“像”,最后才达到“是”。当然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也确实反映了企业工会工作长期来相对薄弱的状况,反映了企业工会工作粗放型、简单化、应付性的痼疾,还是应该引起应有的重视。

  集体协商应当体现集体意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本义是“集体”协商,而不是“个人”协商,“集体性”是它的本质要求、根本属性。目前“集体性”的缺失不仅会使协商走过场,还可能成为这项工作走不下去的“死穴”,因为集体性既是集体利益、集体诉求的表达,也是集体力量、集体意志的反映。协商不能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共同利益诉求就不是真协商,协商没有广大职工群众的力量体现也不会坚强有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团结广大职工群众的力量,是劳方在工资协商博弈中取胜的关键所在。忽视职工的主体作用,忽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工资协商就不会有好的效果,更不可能持续发展。因此,目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高速低质结构和外部推力与内部成熟度结构两个失衡的现象是制约这项工作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

  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群众的代表,但主要的是职工集体意识、集体权利、集体诉求、集体利益的代表,而不是一种名义上的代表。因此,对企业工会主席来说,必须继续把握好权力和权利的关系,确保自己的权力真正为群众的权利服务,做名副其实的职工代表。

  理性客观评价工资协商的成效。“虽然被协商,但也涨工资”,这是我们在实践中常常听到一些企业工会主席沾沾自喜或者自我安慰的理由。不错,协商工作开展以来,企业职工工资年年都有长进,有的涨幅还不小。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到这样三个基本事实:一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整个国家以9.9%的经济增长速度发展,而企业职工工资协商的平均增长率和实际工资发生率在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都达不到这一水平;二是“十一五”期间,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累计调整了3.2次,平均增长了12.9%(其中因2009年金融危机暂停安排),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实际增加的工资其实主要是由最低工资标准抬上去的;三是近年来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又直接决定企业工资水平,“工资低招不到人也留不住人”才是企业主动增加工资的主要动力源,市场这只手最终在支配企业劳动力价格。在这个背景下评判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成绩,我们既要看到多年建制的努力并带来的实际成效,不妄自菲薄,但也不能缺乏清醒的认识。

  培育企业协商文化。解决“被协商”问题的着力点,就是要着力培育企业的协商文化。一方面做好企业经营者、管理层的宣传引导工作,在宣传法律法规的同时,多讲加工资是企业生产力投入的道理,工资成本是推动企业发展原动力的道理,职工积极性调动是企业最佳投资方式的道理,提高投资方和管理层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是要在企业真正建立职工参与机制,畅通职工参与渠道,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和履约监督权,这方面的要求内容其实都十分明确,不用赘述,关键是要真正抓落实。这里应强调的是,现在企业职工队伍中七十年代后出生的已经占主体,年轻化、知识化程度相对较高,企业工会必须顺应潮流,拓展渠道,充分运用好网络、短信、微博等现代传媒手段,保障话语权,体现草根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协商前、协商中、协商后的不同环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团结群众力量,着力构建企业职工的参与机制,有效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关键在企业工会主席。解决“被协商”问题的关键在人,在企业工会主席队伍建设。目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相对困难,制约劳资谈判工资协商正常开展的因素较多,留给工会主席的协商空间也不大。为消除中小企业工会主席履职的后顾之忧,解决协商主体不平等的突出问题,应当把地方工会工作与企业工会工作有机结合,上与下有机结合,企业工会主席维护职工权益与保护企业工会主席权益有机结合,特别是加大企业工会主席职业化的探索力度,切实有效解决工会主席“敢协商”的问题。

  现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覆盖面建制率都很高,量的积累必然带来质的飞跃。我们在增量的同时一定要重视提质的加速,用质的保证体现量的真实。(本文作者系无锡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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