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职工工伤 难逃赔偿责任

时间: 2013-03-26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黄建胜

  陈某与其保安服务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公司内主要从事保安工作。

  2012年3月3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30天,2012年4月3日出院回家继续康复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3万多元。住院期间,陈某一直由家人负责护理。2012年5月24日,该公司向陈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通知书中没有注明任何理由,并于2012年6月为陈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和停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养伤期间,陈某提出请求要求认定工伤,但公司一直以其不能认定工伤为由拒绝,之后,陈某多次到北塘区总工会反映情况,要求认定工伤。

  北塘区总工会为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了这宗案件,并联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一起,到该公司进行调解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陈某在医疗期内,企业都不得以任何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要求企业改正之前的做法,依法保障陈某受伤后的合法权益的意见,同时建议陈某提出工伤申请。2012年7月3日,陈某以个人名义提出工伤申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伤为工伤,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此时,陈某为尽快落实工伤待遇,于2012年7月15日向无锡市北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万元人民币。

  无锡市北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后,应陈某的要求,工会也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陈某同意于2012年8月1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了断工伤保险待遇;2、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20万元整;3、陈某愿意放弃其他仲裁请求;4、双方自签订协议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再无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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