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定额管理的思考

时间: 2013-03-26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强志炯 刘礼权

  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是否公平、科学、合理,直接关系着职工薪酬收入的高低和能否享有休息权等合法劳动权益,关系着职工体面劳动的实现和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根本上影响着企业有序竞争和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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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资料统计,我国近80%以上的都是非公中小型企业,尤其是苏南地区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实行的是计件、计时工资制。作为在劳动定额制定中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企业, 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 总是设法通过较高的劳动定额最大限度地攫取职工的劳动成果, 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劳资纠纷时有发生。

  (一)部分非公企业现行劳动定额标准过高,致使职工超额劳动的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非公企业不是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而是仅从如何获得高利润上制定许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根本完不成的劳动定额标准,特别是非公中小型企业,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随意提高定额标准、以成本倒置的方法确定计件单价等现象比较普遍。由于过高的劳动定额、以成本倒置的方法确定计件单价使多数职工完不成任务,为了获得正常收入,不得不“自愿”地无偿加班,加班加点也就成了“正常”现象。如在纺织服装、机械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业,不让员工享受双休日或每周减少一天休息的状况比较普遍。

  (二)劳动定额管理职能主体缺失,部分非公中小型企业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缺乏规范性、统一性

  长期以来,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多样化,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劳动定额过高已经成为普通的现象。一是政府劳动定额管理缺位。由于管理部门的缺失,在劳动定额的制定上,企业随心所欲、随意调整、无人过问,劳动定额管理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给企业违规、最大限度地攫取职工的创造能量,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提供了机会。二是企业劳动定额管理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由于劳动定额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在制定上缺乏科学性、在编制方法上缺乏专业性、在定额修订上缺乏发展性,致使企业劳动定额管理不能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技术发展相适应,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使职工的休息权受到侵害,职工工资低水平、劳动力价值不能公正体现。三是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够。部分企业,尤其是非公中小型企业无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抱有侥幸心理,加上有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不告不理”和“消极对待”的被动执法监管,致使有关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工资计发标准和工资支付等规定未能得到很好执行。

  二、加强企业劳动定额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目前我国企业劳动定额的制定, 既没有权威的参考标准, 编制方法也缺乏科学性、发展性, 必须将劳动定额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真正从基础和源头上保护劳动者权益。

  一要强化政府的主导职能。由政府或行业发布相关的劳动定额指导标准, 是科学制定和有序管理企业劳动定额的必要前提。劳动定额标准的出台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 并重在建立一整套系统的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县(区)级以上政府要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的专门机构,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统一制定工作规范,推动劳动定额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 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审批、指导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积极监督检查企业违法行为。

  二要突出行业的指导作用。由于劳动定额标准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 规范劳动定额管理必须突出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 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 并赋予行业协会进行劳动定额标准制定和管理的职责。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配合下,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生产技术、工艺标准、工时工价、劳动用工等情况的调查研究, 主动与同级工会就行业劳动定额开展集体协商, 共同制定本行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 并报当地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审批。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做好政府发布的劳动定额标准贯彻执行和信息反馈,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

  三要健全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制。加强对企业劳动定额和工时等劳动标准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制,强化对企业劳动定额工作的监督和审批。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定额制定方法,在县(区)级以上政府建立劳动定额标准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由行业或乡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起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行业或乡镇劳动定额管理小组, 负责指导和帮助行业或乡镇制定本行业、本地区的劳动定额制定方法和标准, 供企业执行或参照执行。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劳动工时申报审批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区域所属企业劳动定额制定方法和标准及劳动工时制度审查登记工作, 结合实际适时开展企业劳动定额和劳动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督查。

  四要发挥好工会维权职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行业协会和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定额制定和管理领导小组, 加强对劳动定额工作在宏观上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推动企业成立劳动定额管理的专门机构, 尤其是在劳动定额侵权问题较突出、并以计件工资为主的行业和企业成立劳动定额管理部门, 使企业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逐步走上日常化、规范化。要发挥好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在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问题方面,运用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个平台,审慎地对待劳动定额的修改,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加强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的协作,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深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突出劳动定额管理、工时工价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机制等关键核心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协议,不断推动企业劳动定额管理科学合理发展。

  劳动定额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不仅关系着生产效率和企业利益, 而且影响到职工的收入健康等切身利益。只有建立“政府监控指导、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决定、工会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科学的劳动定额管理格局和体系, 才能有效遏止企业通过高劳动定额实施的侵权行为, 真正合理确定劳动者报酬, 改善劳动用工环境, 从而真正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此文获2012年度无锡市工会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作者单位:惠山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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