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依法双倍赔偿

时间: 2012-11-29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周达生

【维权案例】

  徐某受雇宜兴市某公司做铜冶炼工作并负责带徒,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2500元/月,社保关系未转,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2月徐某按约履行,期间公司每月发徐某生活费3000元,以打卡形式发放。2010年10月初,公司与徐某办理退工手续,并办理工资结算,共支付给徐某87500元。应徐某要求,公司提供给徐某结算手续复印件一张,在办理退工手续过程中,按规定应附劳动合同,但公司工作人员擅自代徐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并提供退工手续,工资结算单复印件予以佐证向杨巷镇总工会提出申诉。镇工会受理后及时会同社保所到公司了解情况,公司对徐某工资计算办法予以否认,认为是复印件,其公司没有原件,认为该证据是徐某伪造的,另外提供工资发放单每月3000元,证明徐某工资只有3000元/月,另外提供代签的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之间有劳动合同书,但徐某不予认可该合同书。我们在调解时,一方面根据职工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确定真伪,另一方面赴企业进行调查取证,最后邀请双方坐下来进行协商,以讲证据、讲道理,合情合理的调解方式,化解了这次劳资纠纷。经调解,被申请人同意在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徐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968元(按月工资3000元标准执行)。

【案件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工伤纠纷、劳资纠纷不断涌现,矛盾也越来越多,依法办事显得尤为必要,就本案而言,涉及相关法规:1、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当事人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劳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情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之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从本案的调解结果给我们的启示:1、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生活中应懂得保存证据,复印件如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很难得到支持。2、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制度,不要麻痹轻视,否则,给企业造成损失不说,也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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