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 2011-07-19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劳 工

  【案例】 2011年1月,外来妹小李应聘一家饭店当服务员,试用期为2个月,约定试用期工资为900元。拿了第1个月工资后,小李得知自己的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她便要求饭店提高自己在试用期的工资。饭店不予理睬,还说要做就这么多,想提高就走人。小李找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反映,仲裁部门责令该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小李的试用期工资,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支付赔偿金。因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2月份开始由960元调整到1140元,仲裁部门还提醒用人单位2月份支付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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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试用期劳动者同样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且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如今一些餐饮业用工流动性大,且很难留住人,其原因一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且劳动报酬过低,二是老板法律意识淡漠,用人及支付报酬随心所欲。一些单位以解决劳动者吃住为由降低劳动者月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有违最低工资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肯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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