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法律监督两书作用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时间: 2011-02-08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曹 琪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根据《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工会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改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是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经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发送《意见书》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此外,工会组织在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时发现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或需要有关执法部门配合的可以向行政部门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在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中,通过灵活使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方法可以有效的起到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劳资和谐的目的。

南长工会班干部旁听“劳动纠纷争议”案件审理照片.jpg

  一、无锡市工会依托“两书”制度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 充分宣传,营造工会开展法律监督的积极氛围。

  无锡市总工会一方面高度重视着监督机制的建设,把学习宣传推向高潮,另一方面要求各级工会为依法开展“监督行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做到“三个到位”。一是领导挂帅,组织到位。领导挂帅,做到组织到位,是取得“监督行动”预期效果的重要保证;二是积极造势,宣传到位。为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两级工会加强了与人大、政协、劳动、安监和司法等方面的联系沟通,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基本形成了党政支持、工会主导、部门协作的齐抓共管的格局。加强与社会各大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发布监督检查的信息,通报监督检查的进程和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宣传力度,通过送法到企业、到基层等活动向单位领导、管理层和职工送《条例》。 三是战前练兵,培训到位。为保证“监督行动”的质量,根据部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的特定情况,两级总工会对参加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了“战前培训”。围绕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履约、职工劳动合同的签约和职工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法律、法规等情况。

  2、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两书”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加班加点及加班工资支付等。选择近年来被投诉举报和工会劳动关系分类分级预警联系点等用人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为了做到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两书”制度,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前,实行“告知书”制度,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采用以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提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依法实行“两书”、“两表”制度,准确运用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工会的实质性的监督权。

  3、以“两书”督促整改,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实效。

  根据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情况,通过各种手段督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对能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期的企业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对拒不整改的督促执法部门依法坚决查处,并对该类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实行不定期抽检,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促进劳资和谐。

  二、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1、无锡工会法律监督“两书”制度的建立来源于地方人大授权。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无锡市人大会常委会2006年8月24日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9月27日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人大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无锡市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工会组织能合法的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为手段监督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督促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推动我市劳动关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2、“查阅权”和“复制权”的确立时“两书”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的性质是人民团体,其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不能到用人单位开展检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约束性的措施。《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通过后,授权工会组织可以进入用人单位开展检查,并且有权查阅与劳动法律法规相关的资料,有权复制相关的资料。“查阅权”和“复制权”是地方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检查措施,它是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手段,是工会组织通过“两书”制度约束用人单位的基础。

  3、“建议书”制度强化了工会组织的“监督权”。

  “建议书”的作用有三个,一是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根据《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组织发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用人单位没有回复或没有用书面形式以及回复的整改不到位,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可以以“建议书”的形式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程序,对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是约束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三是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或者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显然“建议书”是“意见书”的保障和支持,它强化了工会组织开展监督活动中的核心权力——监督权。

  三、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效

  在《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施行后,市总先后出台了《条例释义》、《四项制度》(即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的记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程序和行为,表明了无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了具有无锡特色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体系。

  无锡市现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6089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14640人。从2007—2010年,市总连续四次在全市组织大规模的联动监督检查活动,共组织全市镇、街道以上工会的552个检查组2627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了监督检查活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488家,覆盖职工70万人,共向企业发出《工会法律监督意见书》987,企业整改率达97.5%,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工会法律监督建议书》215份,整改率达100%。督促用人单位为19343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率为93.55%;为81295名劳动者补缴社保费,补缴金额达2697.90万元,补缴率为89.24%;对1975家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法提出了修订意见,为1988家企业如何规范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提供了指导服务。  (作者系无锡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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