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劳动定额隐性侵权

时间: 2013-10-08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无锡劳动保障》

  当前企业劳动定额过高已成为迫使职工“自愿加班”的主因,不科学、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正在侵犯着许多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休息休假乃至职业安全健康,导致隐性侵权。

  对于企业来说,减少用工成本是其永远存在的冲动。一般来说,降低用工成本可以有两种途径,其一,在不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况下,减少支付劳动报酬;其二,在报酬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劳动时间。现代劳动法律的逐步完善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和工资增长的刚性特征,使得企业通过减少劳动报酬降低成本的做法难以实现。在这种背景之下,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或延长劳动时间,或减少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报酬,就成为部分违规企业减少用工成本的首选。

  就具体的劳动关系实践来看,集体协商通常被认为是补强单个劳动者力量,使其能与用人单位形成有效对抗的重要途径。这一途径在确定更加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方面也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会有责任也有权力代表职工参与制定劳动定额。《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这为工会参与劳动定额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实际上,由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制定劳动定额标准,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因此,尽快开展劳动定额协商,是改变不合理劳动定额导致隐性侵权的重要一步。(摘自《无锡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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