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时间: 2013-10-08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编辑部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律师解读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正式实施,针对当前大量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这两部法律法规都做出了以上明确规定。

  本次修订内容,再次强调了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宪法权利,更对“同工同酬”做出了具体说明:所谓“同工”,即是同类岗位、同类工种,如果没有同类岗位,则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所谓“同酬”,即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同酬”绝不是“相同的劳动报酬”,而是“相同的分配办法或标准”。

  这就意味着,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工”与“合同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奖金、福利标准。只要劳动者付出优质的劳动,就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而不再受“身份”限制。

  维权提醒

  江苏锡城所律师许雪松提醒,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如果单位不予纠正,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建议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把岗位、工种、职务等写进合同,平时的工资单要保存好,以备劳动维权时作为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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