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工龄员工拥有单方续约权

时间: 2011-12-26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刘吕燕

  员工工作满10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态度强硬,坚决拒绝续约;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张某在无锡某淀粉公司工作就有十个年头了。今年5月20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张某向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求在合同期满后,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收到公司答复后,张某于6月10日再次向公司提出相同的要求。6月14日,淀粉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6月18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7月29日,锡山仲裁委作出裁决,淀粉公司应于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淀粉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当天,淀粉公司诉称,《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公司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并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在公司明确不再续签的情况下,他人不能将签订合同的意愿强加给自己,即使法院判决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不会再用张某,要求法院确认淀粉公司无须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劳动者提出后,用人单位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双方合意。此案中,张某在淀粉连续工作满10年,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淀粉公司应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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