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心调解赢赞誉

时间: 2010-09-01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文/ 胡 静

  职工丁某于2003年4月进入无锡某公司工作。公司为充实本单位技术力量,于2004和2005年出资对丁某进行了多项专业技术培训,并以公司名义参加国家资格证书考试,期间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两份服务协议,双方对第二份协议的履行出现分歧。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是公司支持申请人丁某报考全国注册工程师,丁某在通过考试获得执业资格后,其证书由公司代为保管;二是申请人丁某需在用人单位服务满5年,若未完成服务期限,申请人丁某则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给用人单位,服务期限为2004年12月28日起至2009年12月27日止。2009年8月,丁某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于当月1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单位领导批准了丁某的辞职请求,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发生了分歧并僵持不下。

  2009年9月8日,丁某向无锡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庭递交调解申请书,要求自己所在公司尽快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退还其有关资格证书。市总工会调解庭在接到丁某递交的调解申请书后,于9月11日立案,并指定调解员对这起纠纷案进行调解。在确认双方协议有效后,为慎重起见,市总调解庭工作人员在正式调解前多次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沟通,努力寻找突破口,但双方在赔偿额度上始终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在9月15日下午2点的正式调解会上,为了保证调解顺利进行,不使双方矛盾激化,使最主要的问题得以解决,市总调解庭工作人员先采取“背靠背”式的调解,双方暂不见面,由本庭调解员和工作人员分别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工作,当双方的意见比较接近时,再让双方见面一起协商,最终以9000元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本庭完备了相关手续。

  此次调解双方不仅对市总调解庭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也对调解庭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调解方式表示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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