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会荣誉章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8-13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字号:[ 大 中 小 ]
锡工办发〔2018〕46号
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现将《无锡市工会荣誉章颁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无锡市工会荣誉章颁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工会干部责任感、归属感和荣誉感,激励工会干部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创新创业,根据《无锡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县)区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具备下列条件,在其调离工会系统或者退休(辞职)时,市总工会向其颁发“无锡市工会荣誉章”,对其在工会系统所做的工作予以褒奖:
(一)政治立场坚定;
(二)工作认真负责;
(三)在工会系统工作五年及以上。
第三条 市总工会市管领导干部、各市(县)区总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会系统或者退休(辞职)的,由市总工会组织部会同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定后,由市总工会主要领导为其颁发“无锡市工会荣誉章”。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其他人员调离工会系统或者退休(辞职)的,由市总工会各部室、各市(县)区总工会和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申报,市总工会组织部会同办公室初审,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定后,由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或分管副主席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颁发“无锡市工会荣誉章”。
第四条 “无锡市工会荣誉章”由市总工会统一制作,费用在工会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度起实施。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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