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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总工会       字号:[ ]

无锡市总工会文件

 

锡工发〔201812

 

 

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管理,市总工会结合实际,市总工会结合实际,对原《无锡市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总工会

2018514

 

无锡市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确保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以依法确认的可以货币计量的工会资产(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创办企业或投入到经营实体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资产,是指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上级工会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以及社会各界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五条 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的工会资产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工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会资产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工会财务部门作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工会和政府部门有关对外投资的规定,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收益进行监管;

(四)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七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办理本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获取对外投资收益;

(三)接受县级以上工会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核算反映本单位的对外投资情况。

 

第三章 投资审批

第八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工会预算资金、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期货、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九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事项应按《无锡市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一)省总工会负责涉及80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事项进行审批;

(二)市总工会负责市总工会本级涉及800万元以下及所辖市(县)区总工会涉及400万元(含)到800万元、所辖局(公司)和直属单位工会涉及100万元(含)到800万元金额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涉及400万元(含)到800万元的事项报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备案;

(三)市(县)区总工会负责对本级工会涉及400万元以下及所辖工会涉及100万元(含)到4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涉及200万元(含)到400万元的事项报市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备案;

(四)1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主管工会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审批。

除货币资金以外,上述金额均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金额为准。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被投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企业单位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被投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方上年财务报表;

(九)其他材料。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对外投资的出资人,要积极行使出资人权利,做好工会资产投资收益的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将投资收益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三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或部分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对外投资转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投资转让书面申请报告;

(二)拟转让对外投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对外投资转让方案;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其他。

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时,涉及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对被投资企业的清算注销,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组织清算。

第十七条 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完毕后,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整理相关审批文件、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归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主管工会批准,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一)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

(三)企业出资人变动的;

(四)企业工会资产产权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工会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投资管理中违反本办法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114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2018514日起施行。《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锡工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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