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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3-27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字号:[ ]

锡工办发〔2018〕21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23 日

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工会法治化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市总工会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锡委办发〔2017〕94号)和《江苏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苏工办〔2017〕183号)精神,结合无锡市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总工会根据全面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内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服务和管理,建立相关制度,承担日常组织联络工作。

  第四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在市总工会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总工会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等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市总工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三)就本市工会工作中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四)协助市总工会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事务人员;

  (五)办理市总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涉法事项。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基层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第五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内部工作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学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经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内部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两年以上;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热心工会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选聘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牵头成立选聘工作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二)各地区、各单位和行业协会向市总工会推荐人选,市总工会也可定向邀请人选;

  (三)市总工会选聘工作组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人选并进行考察;

  (四)市总工会选聘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市总工会党组审核确定后,以市总工会名义发文公布;

  (五)市总工会向市总工会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不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或者不承担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不适宜继续担任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应当及时报请市总工会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予以解聘。

  第九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申请离任的,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报市总工会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第十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获得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市总工会有关会议,参与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调研等;

  (四)获得相应的工作补贴;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职尽责,全面、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法律服务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市总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市总工会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与承办的法律服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应当自接到工作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特别紧急或者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完成。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应当以书面方式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应当将书面法律意见交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存档。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安排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列席市总工会有关会议时,由会议承办部室商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根据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提出参会的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名单,并负责安排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参会。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进行座谈商讨,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领导同志参加信访接待、公共事件处置、走访调研、重要项目洽谈等活动,需要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根据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专业特长,协调安排参与活动的人员。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组织相关课题调研需要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参加的,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根据调研课题内容和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专业特长选择参与调研的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自选调研课题,经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每年将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经费保证。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工作补贴以及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日常开支。

  市总工会财务部门依照专项经费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开支:

  (一)法律顾问为市总工会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参加有关法律服务活动、办理市总工会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的工作补贴。法律顾问的工作补贴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作补贴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市总工会与法律顾问本人或与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协议;

  (二)参与市总工会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授课,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三)承担市总工会重要决策咨询项目,支付专项咨询费用,重大项目单独审批;

  (四)办理市总工会交办的涉法事务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参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工作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的专项奖励费用;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开支,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批和报销程序。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签署由市总工会保密管理部门制作的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条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应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及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二)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往住所或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秘密件出差;

  (三)不私自留存和擅自复制、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秘密文件、资料在阅办期间要在保险柜内存放,阅办后要及时退还;

  (四)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传输秘密,不将手机、连接互联网的笔记本带入涉及秘密的会场;

  (五)严格执行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保密有关规定,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事项;处理涉密事项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混用移动存储介质,涉密机文稿拷贝只能用光盘刻录,严禁用优盘等其他存储介质操作,涉密光盘要存放在安全保密场所;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照市总工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由市总工会办公室负责传递给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并做好登记、签收、保管和回收工作。

  发现保密工作隐患或失泄密事件,市总工会法律顾问要立即向市总工会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市总工会办公室应当为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做好保密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承担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联络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做好以下日常服务联络工作:

  (一)做好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总工会法律顾问考核、奖惩和相关情况通报等工作;

  (三)根据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做好服务工作;

  (四)组织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承办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后报市总工会领导;

  (六)组织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围绕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课题或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研结果报市总工会领导;

  (七)做好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补贴、工作日常开支的统计报批工作;

  (八)配合市总工会财务部门编制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九)建立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主要记录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为市总工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

  (十)根据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于每年1月向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提交的上年度履职报告对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报市总工会领导;

  (十一)做好协助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总工会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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