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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无锡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制度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1-16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字号:[ ]

锡工办发〔2017〕5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

  现将修订的《无锡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制度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12 日

  

无锡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制度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经审工作效能,根据《工会法》、《审计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为无锡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工会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所遵循,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在加强经审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计报告抄送

  第三条  市总工会经审办出具审计报告的抄送范围:

  (一)无锡市总工会第十七届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无锡市总工会第十七届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经审会”)委员;

  (三)各被审计单位同级党委(党组)分管领导;

  (四)无锡市总工会财务事业部,属于工会(单位)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抄送无锡市总工会组织部。

  第四条  审计报告以无锡市总工会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无纸化抄送为主。

  市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各被审计工会同级党委(党组)分管领导,以书面抄送为主。

  第五条  审计报告于正式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抄送程序。

  

第三章  审计发现重要问题报告

  第六条  市总工会经审办应当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发现的重要审计问题,及时汇总分析,向市总工会经审会主任报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由市总工会经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向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审计问题是指市总工会经审办在对各市(县)、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的常规审计、离任审计、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并负有直接责任的情形;

  (二)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工会资产流失、损失问题的情形;

  (三)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提供或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致使审计工作难以进行的情形;

  (四)审计发现下拨被审计单位专项资金(劳模“四金”、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等)支出不规范的情形;

  (五)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贪污、挪用、白条抵现、虚报冒领、公款违规转私人账户、涂改伪造银行对账单,以及转移、隐匿资金,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等情形;

  (六)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购买服务或货物未按规定招投标和执行集中采购的情形;

  (七)审计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八条  市总工会经审办发现重要审计问题,应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对策建议等。

  第九条  市总工会经审办对需要报告的重要审计问题,应当在审计调查基本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在有关事实基本掌握或查清后即时报告。

  第十条  对于审计发现重要问题报告,市总工会经审会主任应签署意见,需要向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的,应提出相关建议;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具体落实有关领导的意见部署。

  

第四章  审计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经审办就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适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十二条  通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在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会审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于在一个审计年度发现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可形成《市总工会内部审计典型案例》,在各市(县)、区总工会,以及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的主要负责人、经审会(办)负责人的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在工会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各关键环节存在的需要引起重视或警示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会财务管控机制的对策建议等。

  

第五章  审计重要问题约谈

  第十五条  当被审计单位发生重要问题以及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拖延、不配合整改等情况时,在征得市总工会经审会主任同意后,由市总工会经审办牵头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约谈人主要包括市总工会经审会(办)负责人、市总工会财务事业部负责人。市总工会组织部、监察室负责人按照职能参加有关的约谈。

  第十七条  约谈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会计主办等,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伸至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经审办于约谈前5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事项等。

  第十九条  约谈对象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每次约谈,由约谈人做好约谈记录。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市总工会经审办应批评教育,并视情形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指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听取被审计单位就有关问题的答辩;

  (三)提出进一步的审计整改意见;

  (四)约谈对象表态,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二十一条  约谈对象根据约谈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将后续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市总工会经审办。

  

第六章  审计问责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或者经约谈无效或效果不佳的,由市总工会经审办向经审会主任汇报,经市总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启动审计问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总工会经审办牵头负责市总工会各直属事业单位的问责工作。会同市总工会财务事业部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追究经济责任;协调市总工会组织部、机关党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有关责任人的执纪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有关市(县)、区总工会,各有关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市总工会以书面形式,向其同级党委提出执纪问责建议,并做好跟踪协调工作。

  

第七章  审计整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回访。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会审计整改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未整改的原因;

  (三)被审计单位下一步整改措施及建章立制情况;

  (四)其他重要督查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程序: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被审计单位整改反馈情况确定督查对象;

  (二)确定督查时间、内容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下发督查通知书;

  (三)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财务及资产管理等部门人员进行座谈,听取被审计单位对督查内容的汇报;

  (四)深入分析被审计单位未限期整改和整改不力的原因;

  (五)提出书面督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明确提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四)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整改不力的;

  (五)市总工会经审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市总工会经审办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整改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未收到整改报告的,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12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总工会经审办。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市总工会经审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的本级工会经审会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上一级工会经审会(主管工会经审会)有权督促和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总工会经审办每年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向市总工会党组或主席办公会汇报,并向省总工会经审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按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市总工会经审会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仍拒不整改的,结合通报制、约谈制、问责制予以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修订的制度规范由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修订的制度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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