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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03-1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总工会财务部       字号:[ ]

  锡政办发〔2014〕11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模的浓厚氛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以上劳模(含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劳模春节慰问金

  建立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每年每人 500 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支出,全市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二、调整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标准

  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标准由每人2000元提高到4000元,并按 10%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市、市(县)区财政支出,全市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调整市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对离退休并保留荣誉的市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的市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 100 元提高到 300 元,省部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200元,市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劳模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市(县)区财政支出,同级工会发放。

  市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政府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提高劳模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1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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